摘要: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下面,本编为您介绍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尴尬。
一、医疗纠纷诉讼之前怎么处理?
诉讼之前,患方千万不要主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实就是“老子给儿子鉴定”,医学会和卫生局、医院是一个系统的,几乎没有什么独立性 ,参与鉴定的所谓专家本身就是医生,只有倾向医院才能保住自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往往以临床判断做依据,不以事实做依据,而临床判断可以任意解释;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都不能排除人为作假的因素,但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以事实为依据,不会像有的医院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那样拿一堆医学知识信口雌黄,即使法学鉴定的人想作弊也只有冒直接作假的风险才能达到目的,而作假是触犯法律的。
医院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的鉴定则不同,他们想怎么说怎么说,反正患者不懂,即使说假话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以,从不同的鉴定者审视的角度看,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以事实做为鉴定依据,患者和患者家属可以把握,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用所谓的医学知识做解释,患者和患者家属完全不懂,只能任其胡编乱造、信口雌黄。特别在我们今天这个没有诚信的大环境下,不要相信那些医生出污泥而不染,他们中的有些人坏得掉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使患者胜诉,鉴定结果也常常写到“医疗事故,但院方负次要责任”(不知道谁该付主要责任,好象是受到伤害的患者要负主要责任)。如果先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情况都对患者不利,所以即使再到法院也难以胜诉;患者发现或怀疑医院出现医疗事故后一般都会想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绝大多数的鉴定都是患方先出鉴定费,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患方能胜诉的只有10%,原因就是不懂医学知识,被院方和那些所谓的“专家”瞎忽悠,而且如上面所说,即使患方胜诉,鉴定结果也常常写到“医疗事故,但院方负次要责任”(这个结果不属于患者胜诉),诉到法院还是对自己不利。
在所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医方和患方往往都会提出证据,但鉴定小组一般只依照医方的证据做结论,对患方的证据置之不理。医疗纠纷出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生的《病程记录》和《病例总结》是不让对患者复印的,即使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也不许患者看,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对医患双方信息非常不对称,即使医生修改病例主诉部分患者也不知道,而医学会则会以此为依据做出判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选择专家的程序上看似严格,但基本把法医排除在外,而法医的鉴定要严格依据事实,也就是说现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依据事实,而是依据所谓的临床判断和医生的解释,医方人为的主观因素非常大。 中华医学会在安排鉴定的时候只负责程序的安排和替“鉴定专家”收钱,并不负责对“鉴定专家”的人品和诚实度的“鉴定”,而且医院都会安排一些工作时间长,经常参加当地的医学专业会议,岁数大点的老油条参加鉴定的答辩,这些人和鉴定组成员起码是个“脸熟”。做不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要上法院,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出结果,无权裁决,所以许多纠纷原本对患者有利,但拿到一个不尊重事实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反而对自己不利。所以,出现问题就直接做司法鉴定,不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要再花冤枉钱。
二、诉讼后的处理更尴尬,更五花八门。
如果不进行司法鉴定而直接起诉,原告同样很被动。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委托司法鉴定取决于法院的内部规定和被告的申请。
1、如果法院规定被告单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为了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的节约问题,规定直接进行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法医司法鉴定,这样最好。
2、被告主动申请司法鉴定,也会很快处理纠纷。
3、可悲的是,有的法院竟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所谓通知,在原告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原告必须配合,即使原告情愿承担司法鉴定费,法院也毫不理会原告的医疗过错鉴定申请,这样就会弄出个不伦不类的鉴定结果。首先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且给你大谈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是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责任程度低,级别低,还要对应伤残等级,往往是严重伤残才定个三级丙等、三级戊等或四级医疗事故,这样只能对应九级、十级或不够级。失去公正性。而还是根据那个通知,法院要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项目计算,赔偿低得不得了。最尴尬的是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即患者死亡的情况,竟然不能支持死亡赔偿金,全部责任也不过几万元!
三、结论和建议:
1、最好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变医疗纠纷双轨赔偿的不正常现象。
2、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患方尽量在诉前委托司法鉴定。
3、诉讼后,只要原告申请,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由和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法院还要尽量引导被告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保证法律程序公平的前提下,保障案件实体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