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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网络  作者:张宗正  时间:2016-10-20

审理法院: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张宗正律师,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2014年2月11日,原告王某丈夫唐某因胸闷就诊于盘锦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冠心病、急性高侧壁心肌梗死,住院5天,但被告一直未针对该种疾病给予积极正确的诊疗和护理,原告于2014年2月16日下午13时38分口服药物过程中出现呛咳,继而抽搐、意识不清,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对唐某未按照急性心肌梗死的诊疗规范和指南进行及时正确的治疗和护理,甚至应用了禁忌使用的药物,被告也未尽到应尽的知情告知义务,正是被告的过错导致了唐某的死亡。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病历中的很多内容记载缺乏真实性、存在篡改,部分检查报告予以隐匿,故请求法院对病历的内容的进行审查,综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4,253.94元。
案情分析:2014年2月11日,原告王某丈夫唐某以间断胸骨疼痛4个月,加重3小时为主诉入住被告盘锦市中心医院,经诊断确诊为冠心病、急性高侧壁心肌梗死。入院后被告盘锦市中心医院给予唐某一级护理,阿司匹林肠溶片抗血小板聚集、低分子肝素抗凝、扩冠、降低心肌氧耗、他汀类药物调脂治疗。后唐某于2014年12月16曰13时38分许于口服药物过程中出现呛咳,继而出现阿斯发作、抽搐、意识不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盘锦市中心医院对唐某医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与唐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约为40%-50%。
 另查:二原告因本案争议的医疗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为:医疗费61
00.48元、护理费29082元/年+365天X5天X2人=79(3.76元(按上年度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一级护理)、误工费29082元/年+365天X5天=398.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X5天=100.00元、丧葬费24555元、死亡赔偿金29082元/年X20年=58164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6500.00元,以上共计622090.62元。
 再查:死者唐某于1959年12月21日出生,为城镇户口,二原告
亦均为城镇户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住院病历、费用清单、鉴定费收据、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及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与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审判结果:经过张律师的多次调查取证,法院采取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的审判结果是被告盘锦市中心医院给付原告王某、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11,045.31元(622,090.62元X50%的责任比例)。另外被告盘锦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某、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7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当事人家属对于判决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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