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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程序司法鉴定的伤残等级与医疗事故通用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08

  摘要:构成医疗事故,在审判过程中是否也适用司法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下面由本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具体的内容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实际上包括了司法鉴定的内容,因此,如果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那么顾名思义,其医疗行为肯定存在过错,且上述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这当事人不必再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这样势必会使诉讼期限延长,申请方还需交纳鉴定费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使得诉讼期限延长。故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1条之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十五条第二款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

  第十六条 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内容与区别。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项,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第二,如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存在医疗差错;第三,如存在医疗差错,与患者目前现状及病情的加重(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即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医疗差错以及上述医疗差错与患者目前现状及病情的加重(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从内容上,司法鉴定仅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差错及上述医疗差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而医疗事故鉴定不仅包括上述司法鉴定内容,且对医疗差错所造成的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等级给予明确性结论;

  第二,从程序上,医疗事故鉴定一般分为两级,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各区、县医学会组织进行。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委托市医学会组织进行。审判实践中,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情况下,可直接申请直辖市医学会鉴定,如不服直辖市医学会鉴定结论,可申请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但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应慎重选择直接申清至直辖市医学会鉴定这一方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之规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因此,中华医学会接收鉴定案件具有—定的严格性,往往会导致当事人失去重新鉴定的机会;

  而司法鉴定仅有一级鉴定,另外,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于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3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鉴定结论,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具有最终性,俗称“一锤子买卖”;

  第三,从鉴定费用上看,两级医疗事故鉴定费用与一级司法鉴定费用基本持平,从这个角度看,司法鉴定费用相对较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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