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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详细介绍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05

  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往往由医疗机构主动提起,但作为患者及其家属,详细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明确鉴定流程、鉴定义务和质证医方证据都有很重要的意义。下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详细介绍。

  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往往由医疗机构主动提起,但作为患者及其家属,详细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明确鉴定流程、鉴定义务和质证医方证据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该委员会是政府的下设机构,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机构不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且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而医院又都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有人称这种鉴定为“老子”给“儿子”鉴定。这样的鉴定结果且不论其本身的科学性、公正性如何,单是程序上的不恰当就容易让人先入为主地认为该鉴定结论有失公允。为了保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公正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交由社会团体组织——医学会来进行。应该说医学会是一个医学的学术组织,是一个社会中介组织,汇集了方方面面的医学专家,这样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交由第三方完成,脱离了原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浓重的行政色彩。

  目前我国医学会有三级,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具体分工为: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实际操作中,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案例很少,通常都是由两级地方医学会进行鉴定。有时医患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也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申请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具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这些专家是从医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挑选出来的。所有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都应当建立专家库,那么专家库是由哪些人员组成的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也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虽然医学会都有一定的行政区域,但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也就是说外地专家也可以成为本地医学会专家库的成员。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从而保障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而且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然,为了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并不局限于本地医学会的专家库。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

  提起医疗事故鉴定,涉及医疗事故处理的三种途径,即协商、调解和诉讼。不同途径下解决医疗事故赔偿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启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

  双方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等级等认识不一致,一致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具体流程为:

  (1)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分别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

  (2)医方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供查验,并同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供存档。

  (3)患方和/或其代理人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证或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书以供查验,并同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书的原件以供存档。

  2、卫生行政部门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一种情况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主动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对于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交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另一种情况是应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而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或处理申请,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处理。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后,对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移交

  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原被告有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双方争议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判法官经过判断后认为也确有必要时,可以由法院委托负责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鉴定费的缴纳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是,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是收取费用的,且通常在进行鉴定前即预收鉴定费用,一般由提出申请一方预付。如果患者是申请方,预付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在医院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医院预付。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目前北京市的收费标准是:区医学会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费用为人民币3500元。

  具体鉴定费用由谁来进行缴纳,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司法部门委托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支付。

  (5)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鉴定费分别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裁决。

  (6)由医学会财务部门按物价部门的定价规定收取鉴定费,并出具收据。

  (四)医学会如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学会在确认鉴定费已缴纳后应向委托鉴定的各方发出书面的受理通知(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受理日期以交费日为准。同时,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以交费日为准)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其病例资料由患者提供。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邮戳或送达签收日为准)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患双方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同时,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具体鉴定过程中,由专家鉴定组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在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系列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五)医学会不予受理的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都会被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将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启动的三种方式在前文已经进行了详细陈述。除了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启动外,当事人双方应一同提出鉴定申请,医学会才会启动技术鉴定,这也是为保证最后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此种情形下的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得到司法部门最终的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无必要。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此种情形并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

  (6)不交或不交齐鉴定费的。

  (7)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种兜底条款,方便在现实中出现立法时无法预料的情形时可以由卫生部出面直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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