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53-3081-0111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医疗相关纠纷> 正文

关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标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07

  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具体的情形有哪些呢?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的赔偿指数一般从10%到50%之间,无论造成的程度轻重,都会给医患双方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加强事故防范,提高警惕,共建良好的就医环境。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