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解决提交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若是医疗事故,是哪一级中的哪一等医疗事故,为医疗卫行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科学的依据。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体解决以下问题: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专家鉴定组在判定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时,应当纵使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多数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4、医疗事故等级。
5、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效力: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解决的不是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本身,而是解决的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及证据问题,如果鉴定结论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理属当然;如果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或者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能否认定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行为过错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一般来说医疗机构都具有相应的过错;但经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并不等于医疗机构就不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这正说明病历资料的重要性。而本案被告未书写病历,致使在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难以进行医疗过错的鉴定,对不能引起司法鉴定的责任在于被告,从证据学的角度看,被告无法排除医疗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