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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是怎么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5

  我国的《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患者及其家属只要可以证明:

  (1)、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抢救的材料都可以作为相关的证据使用。在医疗过程中的病历资料、检查单据、缴费和收费单据,转款证明凭证等等。只要是可以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的就可以了,同时,提醒患者及其家属,仅仅是在医疗机构购买药物的缴费单据是不能够证明,是在该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事实的!因为,这样无法排除,患者在另外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仅仅在产生纠纷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事实。如果有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挂号凭证的方可以证明医疗关系的存在!另外,与本次治疗时间间隔比较远的相关单据,是不能够完全证明本次治疗的医疗关系的,所以,需要近期或者可以证明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证明。

  (2)、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

  患者及其家属,如果发现医疗造成的身体伤害的,应该提供可以证明损害事实的客观依据。比如: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在医院实施手术治疗的过程中损害神经的,可以提交ct片子或者报告、肌电图检查报告、外科检查报告等等。如果是认为骨折内固定钢板折断的,则提供x光片和报告等等。如果患者已经死亡的,可以直接提交死亡证明等等!如果是在在美容整形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将美容整形前后的对比照片提交等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当事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递交到法官手中,立案法官会审查相关的材料,就其中不足的部分要求修改和补充,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尽可能按照要求给于配合。对于确有原因的不能够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向立案法官说明,争取法官的同情,虽然材料有欠缺,但是,先立上案进入诉讼程序,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调取或者自己补足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也就是说,患者及其家属只要可以证明上述两条,

  就可以了。剩下的问题: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

  单单从法律规定的设置上看,似乎对患者及其家属十分的有利,但是,从实际的医疗诉讼法律实践看,这样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也不像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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