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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20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一、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1)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病例部分造假的仅仅部分无效),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复印病历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检查在医院所有签字的东西都要复印,律师要严格审查,这个方面经常是律师进攻的最后绝招。

  3)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其他。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远远没有患者家属想的那么多。不要看新闻里说几十万的事情。一般死人了才5万。有残疾的才有精神损害赔偿,每个残疾等级5000元。不过每个法官有权在一定范围能增减。如果你认为精神损失费判的太少而上诉,绝大多数都驳回而维持原判。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三、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举证一般在法院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法院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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