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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纠纷处理是怎样的一个现状呢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3

  广东作为华南地区的中心,是医疗资源大省,其接诊量在全国居前,在全国有影响医事纠纷案也不断发生。自行协商、调解、行政处理、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以及医疗纠纷仲裁等是广东医事纠纷处理的六种法定方式。那么,广东医疗纠纷处理是怎样的一个现状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广东作为华南地区的中心,是医疗资源大省,其接诊量在全国居前,在全国有影响医事纠纷案也不断发生。在法治中国新形势下,面对医事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时代难题,回顾过去、总结经验和展望未来,总结梳理广东在医事预防与处理的六大问题,对进一步地实现医患和谐、构建法治医疗和推进法治广东建设,具有重要价值和深远的意义。

  一、广东医事纠纷的现状与特征

  医事纠纷处理多在市级层面行政处理完毕。省以下的地市行政机关等是处理医事纠纷的主要单位。比如2013年一年广东省级层面没有收到医事类行政投诉个案,但在市级层面则医患纠纷广泛发生。据广州市司法局统计,2010至2013年,广州市每年发生医患纠纷700余起,其中,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400余起,引发突发事件的100余起。

  据报道,2010年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共查处“医闹”(建议以后要将“医闹”改称为“医事类犯罪案件”)案件12件40人,其涉及妨害公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绑架罪等罪名,其中涉嫌“职业医闹”的6件19人,分别占50%和47.5%。“职业医闹”案件数已占穗“医闹”案一半,一些外来人员甚至将“医闹”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主要途径。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1、争议规模整体呈上升趋势,并不平衡。2010年全省法院受理医疗纠纷一审案900件,2011年增加到1014件,2012年回落到910件,2013年又出现增长,1-10月份受理953件。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广东全省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并没有出现井喷式的增长,而是呈现有升有降、总体上缓慢增长的态势。具体到各级法院,年度之间的表现也存在差异。比如,广州市各基层法院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医疗纠纷案件的结案数为826件,其中2011年结案325件,2012年结案217件,2013年结案212件,2014年1月至5月结案72件。广州中院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医疗纠纷案件收案总数为344件,其中2011年收案106件,2012年收案98件,2013年收案93件,2014年1月至5月收案47件。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医疗纠纷案件结案数为347件,其中2011年结案123件,2012年结案102件,2013年结案95件,2014年1月至5月结案27件。

  2、地域和专科分布不均衡。在地域分布上,医疗纠纷主要集中在大城市。从2013年1-10月份的统计数据来看,广州地区法院受理医疗纠纷一审案293件,占了全省的32%;深圳地区198件,占21%.广州、深圳的数量占全省的53%.而整个粤东地区汕头、汕尾、潮州、揭阳4个城市只有10件。这与城市人口规模以及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是密切相关的。

  在医疗专科的分布上,医疗纠纷主要集中在妇产科、骨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与呼吸内科等科室。上述领域医疗行为风险相对较大。

  3、鉴定数量不断增加。2011年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定了20家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从鉴定数量看,全省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逐年上升。2008年有645宗。2009年升至797宗。2010年988宗。到了2011年破千,达到了1437宗。2012年1- 6月份达到了1019宗。

  4、调撤率较高,但低于民事案件的平均调撤率且呈下降趋势。由于医疗纠纷裁判难度大,判决难以实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都会尽力调解结案,全省医疗纠纷的调撤率并不算低,有的年份甚至会超过50%.但总体上仍低于民事案件的平均调撤率,而且似乎越来越难以调解,调撤率呈现下降的趋势。

  5、再审率较高。2013年1-9月,广东省法院共处理208件医疗纠纷再审审查案件,其中19件裁定再审,再审率为9.13%,而同期民事案件的平均再审率为8.72%。在案件数量较多的8大类民事案件中,医疗纠纷再审率排第5位。

  总体上,医事纠纷案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但案件在政府、法院和检察院领域的分布并不均衡。在2013年,就医事纠纷行政执法投诉而言,在省级法制办并未发生,但民事、刑事方面比较多。比如,在民事层面,纠纷影响大的、较典型的多在2011年和2013年,2011年影响全国的有“佛山南海弃婴事件”、“深圳儿童医院八毛门事件”和“广东妇幼保健院录音门事件”;2013年影响全国的有2013年2月21日广东卫视知名主持人发表“想砍人”言论惹风波事件等;在刑事方面影响比较大的,如2013年3月4日潮州中心医院发生的患者家属纠结百余人押住一位医生在医院内游行事件,2013年10月21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症医学科ICU病房两名医生被患者家属打伤事件和2013年12月广州市伊丽莎白医院发生了近百名患者亲友、家属在医院门前设灵堂、撒纸钱、打砸医院事件。

  二、预防化解医事纠纷面临的直接障碍

  从广东的近年情况看,医事纠纷与其他一般的民商事、行政纠纷均有差异,这成为预防化解的直接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医事纠纷争议的焦点。病历往往是医疗纠纷的主要证据,病历是否真实、完整,又是医疗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其中的原因是,病历是医疗机构单方制作的,住院病历也由医疗机构单方保管。患方质疑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天然合理性。这是医疗纠纷的诉讼证据与其他民事案件证据的显著区别。因此,除了严格按照规范制作和管理病历外,如何防范病历争议是包括医疗卫生行政监管等在内各方的共同难题。

  2、专业性较强,给纠纷化解带来障碍。一方面,医事纠纷案件处理不仅涉及大量的医学专业知识,还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乃至政府文件,而纠纷处理方往往很难兼具两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另一方面,医事纠纷涉及到医学专门问题,法官非医学专业人才,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等,难以单独做出准确判断,常常需要借助医学鉴定来认定。突出表现为相关司法案件审理高度依赖鉴定。鉴定成为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常用工具。以广州白云区法院为例,该院在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受理的142件医疗纠纷案件中,约85.92%的案件进行了一次鉴定(鉴定类型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司法鉴定,下同),约8.45%的案件进行了两次鉴定(主要为二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一次司法鉴定),只有约14.08%的案件没有委托鉴定,个别案件甚至曾委托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进行了一次司法鉴定。

  3、医患双方矛盾对立性强,协调化解难度较大。在医疗纠纷中,患方往往存在伤残或者死亡等情形。通常情况下,患方的情绪比较激动,对医方产生不满甚至抵触情绪。在调解时,患方往往提出不切实际的高额赔偿要求。相反,医方大多强调患方的损害结果系因患者自身原有疾病自然转归或者现有的医学条件或者诊疗水平的局限所致,认为患方属于无理取闹,协调化解双方冲突的难度较大。医方即使出于平息事态的动机而愿意接受调解,往往也只接受赔偿或者补偿数额较低的调解方案,由此导致案件的调解工作难以进行。

  4、医事纠纷处理耗日持久,常常超过一般民事案件审限。医事纠纷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关系牵涉主体多样、处理难度比其他一般案件难度大得多。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所高度依赖的鉴定,但由于现阶段鉴定机构人手不足等各种原因,通常需要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才能完成鉴定。同时,由于近年来医患双方对鉴定的争议越来越多,特别是对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材料争议很大,鉴定前往往需要对病历进行多次质证,鉴定程序进展缓慢。这导致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所需时间一再加长。比如,广州市白云区法院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审结的121件医疗纠纷一审案件的自然审理天数(含节假日)平均为539天,已远远超出一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广州中院2011年至2014年5月审结的298件医疗纠纷案件的自然审理天数(含节假日)平均为152天,也远远超出一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5、法官多回避或者不愿意从事相关案件审理工作。医疗纠纷横跨两个高度专业领域——医学和法学,现实中,多数情况为“学医的不懂法、学法的不懂医、患者不懂医也不懂法”,兼具医学和法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稀缺。随着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为核心的司法改革进程推进,在这方面的问题的将更为凸显。由于审理难度大、周期长、社会压力大等原因,法官多回避或者不愿意长期从事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不利于审判经验的积累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6、部分患方的诉求过高,案件存在信访隐患。医疗纠纷案件中,受医疗水平的局限性、患者病情的个体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并非所有的疾病都能得到治愈,亦并非所有的损害都可以归咎于医院。但患方往往由于专业知识限制以及诊疗规范、常规不健全等因素,不能客观认识医患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以致部分患方在诉讼中提出不切实际的高额赔偿请求。同时。在此类案件中,医患双方往往因对于赔偿数额的分歧太过而无法达成调解,法院虽以判决方式结案,但在案件判决后,患方发现其获赔的数额与预期的数额相距甚远时,往往不能理性看待判决结果,容易上访、闹访、缠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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