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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如何区别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6

  在某些情况下,医患双方可能出现一定的医疗事故几率。不了解的人很容易将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相混淆,其实这两个罪名是有很大区别的。那么,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什么不同?针对这个问题,下文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定义

  1、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二、区别

  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相关知识

  调解解决医疗纠纷时注意事项

  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 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本文从五个方面为大家介绍了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罪名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很大的不同,包括犯罪主体不一样,犯罪客体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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