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晚期癌=拔错牙?下面,本网编辑为您介绍一则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规违法的真实案例。
这个等式是某年7月由吉林省5位医疗专家用一下午时间推出的最新科研成果。等式的右边还可以换成其他选项,如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等共16个选项。不过在一年零三个月前,黑龙江省的另5位医疗专家就对这个等式拥有发明权。它的最早雏型要追溯到2007年8、9月间,分别由黑龙江省双鸭山和佳木斯共6位妇科专家先后推出,那时等式的右边为零。这一发生在我身上的故事起因于——
一. 致癌的红包
2005年1月14日,时年42岁夫妻双双下岗多年的我在做盆腔彩超时,发现3年来没什么变化的右卵巢囊肿在近半年增长了一倍,报告提出:盆腔区囊实混合性占位(囊腺瘤考虑来源卵巢)。遂于3天后住进双鸭山矿业集团总医院,接诊医生是这家产科主任,主任医师赵志娟,她在收下我300元红包时答应亲自做手术,并保证按我和家属要求彻底切除患侧卵巢。然而拿了红包的赵志娟没上手术台,没拿到红包的手术助手——主治医师赵亚红恶意操作,在肉眼所见(病历手术记录记载)肿瘤为多房充满粘稠液体时,却未按操作常规做快速病理来指导手术范围,竟然选择了毫无道理剥离术式,术中放液成为后来胰头区和腹膜多处种植灶的源头,所留下的患侧卵巢也为以后复发癌变种下恶因。
术后赵志娟来看我说“按你的要求全切净了。”为了这句谎言,赵志娟竟然不择手段地将我一步一步推向了死亡之路:
1、术后病理:右卵巢乳头状粘液性囊肿瘤,部分上皮轻度不典型增生。对此,赵志娟解释说是良性,并让我出院后定期复查,病历出院情况上写着“治愈”。
2、我尊医嘱定期在赵志娟出门诊时复查。一年后复发时,赵说2厘米定不了“复发”,得超过5厘米才能定下来。
3、2006年7月3日,复发的肿瘤长到49.9×42.6mm并伴有腹水时,赵志娟说是炎症,让我打静点消炎、口服3个月避孕药。
4、仅过40天,肿瘤在避孕药激素作用下,疯长到12厘米,大量腹水、恶化(彩超报告),卵巢癌已到了晚期。虽然经手术和多次化疗暂时保住了性命,但我却已失却了健康和女性的尊严,形同废人一般,至今身上仍有两处种植灶无法手术,只能靠化疗控制。
我在化疗期间先后找过赵亚红和赵志娟。
我问赵亚红“到底是谁做的手术”,她说:“你把钱给谁了,就是谁做的”。我问赵志娟:“当时手术为什么不做快速病理?为什么不切卵巢?为什么不二次开刀?”赵说:“快速病理没用,有2%的误差以大病理为准。你没要求二次开刀,我怎么给你做;我们医院有规定,够45岁才能切卵巢,你不够岁数;你够幸运了,孩子都那么大了,多少年轻的都得癌了,你坚持化疗不就没事了吗。”这就是作为一名医生的职业道德!
二. 四次鉴定却难讨公道
我于2006年8月在哈医大附属肿瘤医院做完手术回来后,就开始同双鸭山矿业集团总医院多次交涉,院方都以“不是医疗事故”为由拒绝处理。于是我便踏上漫长的维权之路。三年来历经四次鉴定,面对财大气粗的医院,面对拥有无数光环手眼通天的医方当事人,面对医医相护不受任何约束的鉴定专家,面对没有错案追究的现行医鉴体制,我只能拖着经多次化疗病弱不堪,不断恶化的躯体,留下一路鲜红的血和辛酸的泪……
第一次鉴定 时间:2007年8月3日 地点:双鸭山市医学会
专家分析意见如下:
1、根据手术记录的术中所见,结合患者年龄及术后病理(术后病理竟然可以成为手术的依据?),选择患侧卵巢剥离术,不违反手术操作常规;
2、依据术后病理显示,术中是否做快速病理,对此术式不起决定性作用;
3、患者术后一直在门诊复查,于2006年7月首次出现患侧囊腺瘤,且不足5厘米,做短期观察是允许的。
结论:经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 就在专家合议阶段,医方工作人员竟公然闯进会场,递进一个大号的信封口袋,医学会负责人赵金铭会前亲口作出的“当场出口头鉴定结论”的承诺在医方信封口袋与专家充分沟通之后流产,于是就有了一周后的上述结论。
第二次鉴定 时间2007年8月27日 地点:佳木斯市医学会
专家合议意见:
1、卵巢肿瘤,子宫肌瘤,诊断正确,手术指导明确;
2、根据《妇产科学》第六版教材,未规定所有卵巢瘤都需做快速病理。术中医生所见肿瘤光滑无粘连,无恶变现象,未做快速病理,未违反医疗常规;
3、病人术后一年半患卵巢恶性肿瘤是疾病的自然发展过程。
结论同上次。
*** 这次鉴定连专家姓名、专业、服务机构、职务职称等资质都对患方保密.
第三次鉴定 时间2008年4月29日 地点:哈尔滨 黑龙江省医学会
专家分析意见:
1、子宫肌瘤、右侧卵巢肿瘤术前诊断正确,具有手术指征;
2、卵巢肿瘤应行术中快速冰冻病理指导手术范围,医方未行术中快速冰冻病理违反医疗常规;
3、根据患者年龄、生育要求及术中所见,医方术式选择不当;
4、医方术后病理诊断不确切;
5、医方医疗过失与患者卵巢癌发展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翻开《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例如: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拔除健康恒牙等16种无功能障碍的情形。这是指不影响人正常生活的损害,与晚期卵巢癌的损害后果简直是天壤之别。我所失去的不仅仅是子宫、卵巢等器官,而是健康的身体、正常的生活、女性的尊严甚至生命啊!
***一: 参加抽签时,我担心地问省医鉴办工作人员:“医方会不会拿到专家名单?”他手指医方医务科的人(首次鉴定递信封口袋的 名叫张彪)说“你把他盯住就没事,他每年要往医鉴办跑二三十趟的。”。
***二: 鉴定专家问医方当事人“你们医院在什么情况下做快速病理?”医方当事人答“我们看到肿瘤像菜花样或者已经发黑时做快速病理”,专家们目噔口呆。
第四次鉴定 时间:2009年7月24日 地点:长春 吉林省医学会
专家合议意见:
1、结合临床体征及辅助检查(超声),可以诊断卵巢肿瘤,且有手术适应症;
2、根据术中所见,术者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做冰冻切片检查,此患术中行快速病理检查更为恰当;
3、复查切片(双鸭山矿总医院病理切片2005-051x○4he)诊断为卵巢粘液性囊腺瘤、肠型、局部交界性。若术中冰冻切片检查,也难于明确诊断,应以石蜡切片为最终诊断;
4、卵巢粘液性交界性囊腺瘤为潜在或低度恶性肿瘤,可复发;
5、根据本院术后病理结果,该术式合理;
6、术后一年半患卵巢恶性肿瘤是疾病的自然发展过程;
7、医方医疗过失与患者卵巢癌发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结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护理意见:定期复查,随诊。
这是一个充满了矛盾甚至是诡异的结论,专家在此做了一通翻云覆雨的文字游戏。只能说明是她们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心理的真实写照。这与她们在我方陈述的规定的30分钟时间内,不让照稿念,只能口头挑主要的说,甚至连现场提交的补充陈述只念了半篇就被无理打断,严重剥夺患方陈述权的做法是一致的。
三. 光 环 下 的 罪 恶
在煤城双鸭山,赵志娟的名字,几乎是家喻户晓,原因不光是她经常出现在广播电视上,主要还在于她拥有众多闪光的头衔:除妇产科主任,主任医师外,还是市巾帼建功立业标兵、市十大女杰、感动双鸭山人物、省总工会授予“三八”红旗手、市政协委员……
在这些光环的背后,是她丧失医德、人性丑陋的真面目:她收受红包不上台手术,出现事故后为掩盖真相减轻责任竟然不惜牺牲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事故发生已经4年,她没有对我和家属说过一句同情安慰的话,没有一丝一毫认错悔过的表示。我相信,在尊崇人权、崇尚博爱、共创和谐的今天,她的所作所为必将受到全社会的谴责和道德法庭的审判!
四. 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缺少法律规定的医疗过失行为
林英案省级鉴定(重新鉴定)黑龙江省医鉴[2009]05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最后部分,请广大网友仔细看看一一黑龙江省医学会、吉林省的鉴定专家是如何穿一条裤子,为肇事医生开脱罪责,又是怎样在鉴定分析意见中玩弄文字游戏,未列出医方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形,致使鉴定书形同废纸的......
〖 八、分析意见〗
......经鉴定组成员讨论、合议,鉴定意见如下:
1.结合临床体征及辅助检查(超声),可以诊断卵巢肿瘤,且有手术适应症.
2.根据术中所见,术者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做冰冻切片检查,此患术中行快速病理检查更为恰当.
3.复查切片(双鸭山矿总医院病理切片2005-0151x4he)诊断为卵巢粘液性囊腺瘤、肠型、局部交界性.若术中冰冻切片检查,也难以明确诊断.应以石蜡切片为最终诊断.
4.卵巢粘液性交界性囊腺瘤为潜在或低度恶性肿瘤,可复发.
5.根据本院术后病理结果,该术式合理.
6.术后1年半患卵巢恶性肿瘤是疾病的自然发展过程.
7.医方医疗过失与患者卵巢癌发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让我们对上述分析意见进行逐条分析:
【第1.条 结合临床体征及辅助检查(超声),可诊断卵巢肿瘤,且有手术适应症.】
前面讲过,林英入院之前在门诊做的彩超,诊断为: 内有多个分隔的卵巢囊腺瘤,专家说可以诊断为卵巢肿瘤. 真是胡说八道:卵巢瘤包括卵巢囊腺瘤,而囊腺瘤又有浆液性和粘液性之分.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医方当事人赵志娟术前的确定诊断是“卵巢瘤”,就好比管苹果叫水果、把孙子当成爷爷一样可笑.而那些有博士生导师 硕士生导师 教授 副教授头衔,和她穿一条裤子的专家,竟然认为"可以"将一般的逻辑属种关系颠倒,还说有手术指征,则更加荒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有手术指征,只说明可以做手术. 这一点,医患双方并无争议.而专家把不是问题的问题列入第一条,是否为医鉴潜规则,先替医方站住脚吧?
重要的不是该不该做手术,即有无手术指征. 而是该怎样做手术:术前必要的检查做了没有?
肿瘤性质、分期明确了没有?
手术方案是什么?
采用何种术式?
这些术前就应解决的问题,应该办好的事情,一个也没解决,一个也没办好,一塌糊涂,还妄谈什么手术指征?
简直岂有此理!!!
【第2条.根据术中所见,术者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做冰冻切片检查,此患术中行快速病理检查更为恰当.】
首先,必须明确术中快速病理是否为卵巢肿瘤临床操作常规? 术中是否用快速病理来指导手术范围.准确地回答了这一问题,则专家在此布下的迷局就不攻自破了.明明是医方违反了手术操作常规,专家却说"可以".专家替医方说了医方想说而不敢说的话.
这就叫“拿人钱财与人消灾”!!!
这句话送给鉴定专家,再合适不过!!!
既使是根据术中所见,则更应用快速病理明确诊断,指导手术范围.病历上手术过程的记录,多次提到“多房”、“粘液”,证明术者肉眼 "术中所见"己经看清楚了肿瘤并非良性,而是局部交界性粘液性囊腺瘤.正如专家们的分析意见第4条,此瘤为“潜在或低度恶性肿瘤、可复发.”
既然是如此险恶的肿瘤,专家为什么还做此结论呢,恐怕其用心比此瘤更险恶!!!
【第3条.复查切片诊断为卵巢粘液性囊腺瘤、肠型、局部交界性.若术中冰冻切片检查,也难以明确诊断.应以石蜡切片为最终诊断.】
第一句话说的是鉴定现场病理会诊结论. 这一结论与2007年哈医大肿瘤医院病理会诊结论 以及2008年黑龙江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现场病理会诊结论基本一致,是最具权威性的.第二句是说做了也没用.这就很耐人寻味: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是医方违背常规没有做此快速病理 ,专家不说该不该做 ,不做是否违反常规 ,却说既使做了也没用 .什么叫操作常规?
那就是必须照本宣科的规范!
不按规范做就是医疗过失!
这是需要鉴定的关键所在!!!
第三句是说应以医方术后病理为最后诊断, 而不论其是否准确.这与第一句话非常矛盾: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是医方术后病理不确切,专家不说术后病理准不准确不确 却说应以此为最终诊断.至于赵志娟说病理是良性的,放任手术中的错误,专家们就不管了!
那还用你们来鉴定个鸟!
这些专家助纣为虐 !!
草菅人命!!!
阴损!!!!
【第4条.卵巢粘液性交界性囊腺瘤为潜在或低度恶性肿瘤,可复发.】
既然这么严重,医方违背常规未行术中快速病理,就保留了“潜在或低度恶性”又“可复发”的患侧卵巢,那不是明摆着害人吗?
不是草菅人命是什么???
其实,缺德的专家是用这一条为第6条做铺垫.这就说明她们收了医方的好处,费尽心机为医方消灾,屁股早就坐歪了!
【 第5条.根据本院术后病理结果,该术式合理.】
这次鉴定,有二位病理专家参与.并在第3条分析意见中做了结论.那末,术式是否合理,就应用这个权威的正确的病理结论做根据.怎么还会依据医方那个与现场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病理诊断呢??
只要有一般逻辑常识的网友都知道:错误的前提,推理不出正确的结论.医学会和鉴定专家不是没有逻辑常识,她们是没有做人的良心!
良知泯灭!!!
术式错误,非出医疗事故不可!
鉴定专家应在鉴定结论中指出其错误,帮助肇事者和责任医院总结经验,强医术,端医术,正医风,树医德!!!
而这些缺德专家一味替医方开脱,对医方纵容袒护。
证明:吃人嘴短,拿人手更短!!!
【第6条.术后一年半患卵巢恶性肿瘤是疾病的自然发展过程.】
我们每一个人去医院,都是为了把病治好,在现有医疗条件下,只要医生按诊疗常规,结合病情发展和患方要求,就一定能把简单的手术做好. 如果医方这样做了,切除了患侧卵巢, 就不会在原位复发.连卵巢都不存在了,还会在原位“自然发展”成卵巢癌???
而且是术后一年复发,由于医方(双鸭山煤炭总医院)当事人(赵志娟)放任错误为掩盖手术失败,在治疗中使用大量激素,企图杀人灭口.不是“一年半患卵巢恶性肿瘤”.专家和医学会拿了患方的鉴定费,不为患者负责也就算了.反倒成了医方的杀人帮凶!!!
专替医方打掩护......
不是太缺德了吗???
太缺德了!
缺德!!!
【第7条.医方医疗过失与患者卵巢癌发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一条分析意见竟如奇峰凸起,让人模不着头脑.上面6条分析意见都在费尽心机地极力为医方开脱,医方没有任何医疗过失,因果关系从何而来?
大概是医学会为了维持原判,就送了一个空人情。
但是做为鉴定结论的分析意见,违背了最起码的“没有前因就没有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不是什么好心,而是医学会、鉴定专家和肇事医生伙穿一条裤子,为了让患方接受鉴定结果并且得不到赔偿,故意设下的陷阱!
接下来请看林英案省级重新鉴定结论
〖 九、结论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等四、《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患者林英的医疗护理意见:定期复查、随诊.
2009年7月24日 】
上述结论分析:
首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的概念】指出: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凡是医疗事故,就必须在鉴定结论中列出医疗机构 违法违规医疗过失的具体行为,而且应明确指出:哪一过失违反了哪一个法律或法规和规范 常规,并指出具体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根据《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制定的.其中,双侧卵巢缺失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四级列举了16种无功能障碍情形,甚中就有拔错一颗.牙!!!
黑龙江省医鉴[2009]057号鉴定结论只说是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鉴定,却并未指明是根据哪一条、哪-款.这是因为无论根据该《标准》的任何一条、任何一款,都不能鉴定为无任何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所以,鉴定委托审核单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卫生局,于2009年10月13日致省医鉴办《重新鉴定申请》中,明确指出:鉴定结论无法律根据!
其它两条申请理由是:一.鉴定程序违规;二.鉴定书缺少法定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摘录)(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摘录)(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这是发生在黑龙江的真实案例 文中的"我"是 医疗事故晚期癌患者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