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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标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07

  医疗事故等级区分以损害后果来定的。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知识总结:伤残等级鉴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一项内容,并不需要单独另行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明确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患者的损害后果构成伤残,在作出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的同时,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也就同时产生。即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就等同于一级伤残,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等同于二级伤残,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等同于三级伤残,其他的依次类推。但有些人对此规定并不了解,甚至有些法官也不熟悉此规定,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后,患者方主张残疾生活费等赔偿时,还要求患者方再进行残疾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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