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及范围确定:受害人在伤残评定之日至死亡之日已构成伤残,故在此期间应享有一定的逸失利益损失。具体内容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5年一月,汽车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颜某被碰撞后受伤,法院判决汽车厂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33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次日,颜某因伤重死亡,其近亲属再行起诉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争议焦点:1、汽车厂应否再行赔偿? 2、如何确定再次赔偿项目和范围?
裁判要点:
加重损伤部分的赔偿。生效判决系针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造成损失部分应获赔偿的民事判决,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较判决时残疾后果更为严重,且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颜某近亲属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对后果加重部分的损失予以赔偿,符合侵权损害应全面赔偿原则和公平原则,应予支持。
赔偿项目及范围确定:受害人在伤残评定之日至死亡之日已构成伤残,故在此期间应享有一定的逸失利益损失。汽车厂对此应予赔偿。尽管颜某与其近亲属分别就残疾和死亡赔偿金向汽车厂主张权利,但根据法律精神,上述两种赔偿金都是对伤残者或死者近亲属未来经济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基于本诉之前,法院已判令汽车厂承担残疾赔偿金问题,故颜某近亲属仅能主张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之间的差额。颜某死亡较残疾是一个加重后果,预告据此诉求汽车厂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根据先前判决已给付颜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故汽车厂再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